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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纺织之光奖学金”评定办法

2015-06-23 13:5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章程,为继承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革命精神,促进纺织科技教育事业的发展,并通过奖学金的评定,造就一大批跨世纪的优秀人才,振兴我国纺织事业。本着公开、公正、择优、严格掌握评选标准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二条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品德良好,自觉遵守法律和校纪,愿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

第三条 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

第四条 本专科学生各科成绩优秀或具有显著的创造力;研究生能牢固掌握理论知识,且有优秀学风,能理论联系实际,并取得优秀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 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学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设立纺织之光科技教育理事会。我校设立纺织之光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学校纺织之光奖学金获奖学生的推荐、评议、审定工作,具体事务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评选条件,按预分指标推荐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按名次顺序排列,并连同推荐材料于规定的时间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材料包括:

(1)历年各门课程成绩、平均成绩、综合测评名次;

(2)历年获奖情况、证书复印件;

(3)各方面表现(事迹)的综合材料、科技成果鉴定、发表的论文材料以及家庭经济情况。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推荐,推荐名单经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提交纺织之光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九条 经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理事会评审同意后,我校将隆重召开表彰授奖大会,向获奖学生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名额分配及奖励办法

第十条 根据理事会分配给我校的奖学金获奖指标,我校将名额预分到相关二级学院。

第十一条 评审过程中,根据候选人情况,可调整各二级学院名额,在同等条件下适当照顾专业。

第十二条 获奖学生由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形式,给予以下奖励:1.颁发荣誉证书;2.发给奖金60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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