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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5-06-23 13:59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通过义工及阳光素质学分等非物质奖励方式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及公共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本校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校人事处和学生工作处共同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五条 岗位类别:勤工助学岗位分行政助理岗和公共服务岗。

(一)行政助理岗主要是针对校内各单位因行政管理人员紧缺,按照一定比例设置的长期性勤工助学岗位。

(二)公共服务岗主要是为全校性学生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或在寒暑假、节假日及全校性重大活动期间从事公共服务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分长期性和临时性岗两类。

第六条 岗位设置

(一)行政助理岗和公共服务岗中的长期性岗位实行每学年申请制,岗位设置及岗位数由人事处核定。

(二)公共服务岗中的临时性岗位由用工单位在工作任务产生当月申请,岗位数由学工处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

七条 岗位用工招聘: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有岗位专长者优先、学有余力者优先的原则,各用工单位以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方式自行招聘勤工助学学生。

第八条 岗位管理与考核:

(一)用工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对本单位勤工助学的上岗学生进行劳动培训和日常管理,并做好考勤记录。

(二)人事处和学生工作处定期对用工单位和上岗学生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未按学校规定管理勤工助学岗位的用工单位,将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减少岗位数或取消岗位设置资格。

(三)学生工作处根据日常工作表现和考评情况评选全学年勤工助学标兵和先进个人。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九条 校外用工单位到校内招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应向校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提出申请,用工单位应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审核备案后可招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工资支付

第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一条 每月3日前,用工单位根据考勤情况提交上月学生勤工助学工资表及考勤表,原则上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工资不低于7.5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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